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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藏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法治能防止政府权力滥用 法治和市场经济相辅相成 需建适应数字经济的法治

来源:世界金融论坛  时间:2023年6月12日

近日,由世界金融论坛主办、金砖国家与全球治理智库和清华大学中国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院学术支持的市场与法治的理论实践学术研讨会暨数字经济时代征信体系与数据行业规范发展座谈会在北京金融街举办。此次座谈会以“数字经济时代,市场与法治的规范与创新”为主题,与会嘉宾围绕市场与法治的理论与实践、市场经济、法治经济与数字经济,好的市场经济、规则的法治与数字经济的监管,数字经济中的市场创新与法制规范的平衡点,如何将监管纳入法治的轨道、数字经济与数据要素市场的监管、治理与法治框架,数字经济与立法的跨部门合作与协同治理,数字平台垄断与数字竞争规则的建构,大数据征信、断直连与个人信息保护等议题展开深入讨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国务院法制办原副主任甘藏春在会议上做主旨发言。

在谈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治时,甘藏春认为,经过市场化改革之后,全国上下越来越坚定地形成了一个共识,没有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已经成了一个普遍共识。作为法律界的人士就要回答我们应该提供什么样的制度资源,支持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一个大的问题。“法治和市场经济从一般意义上讲是相辅相成的,市场经济是和自给自足的社会化分层相对应,市场经济成长起来必然要求法治,一个是要公平竞争,第二要流动,第三要产权保护等等。”甘藏春说。

在谈到市场经济为什么需要法治时,甘藏春表示,简单来说,法治能够提供一个稳定的预期,法治最重要的是防止政府权力的不断干预。所以为了防止政府权力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建立了一整套约束体系,我们现在叫做《宪法》,现在叫做法治政府,现在叫做依法行政,建立了一整套比如说违宪审查制度、立法行政活动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制度等等一系列制度。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它是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以中国法治转型当中承担着多重使命,一方面要通过改革,改变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管制的法律行政手段,放开市场,放开管制;另一方面要建立市场秩序。在市场经济通则上,我们越来越觉得全党达成了共识,必须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这也是大家形成的共识。所以我们开始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历程。”甘藏春说。

关于如何科学地界定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甘藏春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讲的是两句话:一是市场在配置资源过程当中起决定性作用;二是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所以这个过程当中中国法治面临的任务就是如何科学地界定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既是有限政府,还必须是有为政府,怎么样把有限政府和有为政府之间关系处理好,应该说是我们法治的一个任务。坦率地说这个任务是很艰巨的,也在不断探索、不断完善。假如只强调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忽略了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那么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就会摧毁;假如只强调有限政府,不强调有为政府,中国恐怕也还不行。“我们需要的是一个既能够限制政府权力不能滥用,又能保证政府有效发挥作用的一套法律机制,和西方有相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这是我们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难题。”甘藏春说。

关于怎样建立适应数字经济的法治,甘藏春表示,首先要利用数字经济发展,认真研究一下涉及的法律制度问题,法律在促进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过程当中的功能,主要是两方面:一是促进发展;二是限制数字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要认真研究数字经济、数字时代、数字技术引发的一系列管理变革。要在监管、立法上充分研究数字经济带来的一系列特点和特殊东西。比如从法律主体制度来讲,我们过去有公民法人、机关法人、行政法、团体等等,但是未来可能除了自然人之外,数字人就开始出来,特别是元宇宙技术一出来就是数字人了。另外,在监管上采取更加审慎包容的态度,在立法上既要积极又要审慎。“我觉得这是一个大难题,这是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甘藏春表示。

以下为甘藏春副会长在市场与法治理论实践学术研讨会暨数字经济时代征信体系与数据行业规范发展座谈会上的主要发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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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最重要的是防止政府权力的不断干预

文 | 甘藏春

很高兴参加这次会议,通过这次会议可以分享大家很多的真知灼见,题目很有意义,这个课题商量了很久,因为疫情没有进行。这是一个系统的题目,接到通知我跟主办方商量,让我讲什么?主办方说偏理论,也要联系数字经济,我就按照他给我的问题来讲。我想讲两个问题:第一个,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治?我们是搞法治的,经过市场化改革之后,全国上下越来越坚定地形成了一个共识,没有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已经成了一个普遍共识。作为法律界的人士就要回答我们应该提供什么样的制度资源,支持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一个大的问题。法治和市场经济从一般意义上讲是相辅相成的,市场经济是和自给自足的社会化分层相对应,市场经济成长起来必然要求法治,一个是要公平竞争,第二要流动,第三要产权保护等等。

从这些来看为什么要法治呢?简单来说法治能够提供一个稳定的预期,法治最重要的是防止政府权力的不断干预,这是在反封建过程当中西方法治成长的过程。所以为了防止政府权力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建立了一整套约束体系,我们现在叫做《宪法》,现在叫做法治政府,现在叫做依法行政,建立了一整套比如说违宪审查制度、立法行政活动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制度等等一系列制度。从权力来讲在法律结构里面设计了一个人权意义的章节,人权本来的意义是什么呢?就是抵抗政府的不当干预。所以这段西方的法治理论当中讲的是限制权力,或者说政府对于公民涉及的自由权不作为是最好的保护,一旦遇到不当干预,公民可以根据宪法的自由权提供各种法律救济手段,这是西方整个法治的路径。

到了20世纪马克思主义运动起来以后,工人运动加上经济危机,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开始发生一个转变,由西方人权保障自由权转向社会权,社会权政府行为来说主要是给付行政的开始,干涉行政。上个世纪二战之后,市场经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美国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出现了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日本的行政指导性市场经济,法律意义来讲,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主要关注社会分配公正平等,但是总体上限制政府对于市场的不当干预仍然是法治核心任务。日本韩国行政指导性的有干预一面,但是政府还是强调它是通过规划、通过引导来进行的,不是强制干预,这是一个主线。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它是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以中国法治转型当中承担着多重使命,一方面要通过改革改变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管制的法律行政手段,放开市场放开管制;另一方面要建立市场秩序。在市场经济通则上我们越来越觉得全党达成了共识,必须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这也是大家形成的共识。所以我们开始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历程。

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讲的是两句话:(1)市场在配置资源过程当中起决定性作用;(2)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所以这个过程当中中国法治面临的任务就是如何科学地界定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既是有限政府,还必须是有为政府,怎么样把有限政府和有为政府之间关系处理好,应该说是我们法治的一个任务。坦率地说这个任务是很艰巨的,也在不断探索、不断完善。假如只强调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忽略了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那么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就会摧毁;假如只强调有限政府,不强调有为政府,中国恐怕也还不行。在地方工作的都知道,好像也都不行,也都有一个过程。实际上任何立法都可能变成一张纸,就是在这个冲击下所有程序所有东西约束恐怕都不行。

比如说希望奥运会天气变蓝,中国政府可以采取一切措施,让奥运蓝、APEC蓝,这也是体制优势,但是怎么限制有规范,这也是一个难题。简而言之,我们需要的是一个既能够限制政府权力不能滥用,又能保证政府有效发挥作用的一套法律机制,和西方有相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这是我们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难题。

第二个问题,怎么样建立适应数字经济的法治?数字经济时代我们已经进入了,前不久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数字中国的建设规划》,作出了蓝图,我也想法学界马上就要开始呼吁,加快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法什么一系列,这些提案都会有,但是我觉得我们要反思一下,我们应该打造一个什么样的合适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起到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很多问题需要研究。立法强调既要好看,更要管用,假如只是好看很简单,内部会可以说说,中小企业促进法好不好看,国务院领导老问能不能再具体,再具体就过不了了。

我觉得要利用数字经济发展,认真研究一下涉及的法律制度问题,我想了想第一个问题,法律在促进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过程当中的功能,我觉得是两方面:(1)促进发展;(2)限制数字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数字技术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也是很大的问题,数字技术发展、信息化发展带来的一个是对人权特别是隐私权、各种权利带来的冲击是很大的,如果不加节制,现在就是透明人了。还有经济安全、数字安全问题,法治要想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就应该在数字经济发展和人权保护的关系上实现一个平衡,找寻一个平衡点,在数字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之间找寻一个平衡点,这是法治的第一位任务。

第二,要认真研究数字经济、数字时代、数字技术引发的一系列管理变革。我们不能说是指责,不管你承认不承认、同意不同意,只要走上这个道路,恐怕下一步比如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最重要的是去中心化),那就是说按照这样,很多中介组织都没有必要了,甚至好多基层这一套按照层级管理的方式也会发生大的变化,我们开玩笑讲西方议会都可以不要了,冲击很大。比如现在的数字平台从电子商务法我们在研究,到现在因为认识不统一,还有像滴滴打车的平台究竟该怎么管,也有很多要研究的。第一个数字平台,它实际上具有两面性:一个是盈利性,一个是商业性,但是它要承担数字技术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功能,怎么把两者统一起来协调好是我们立法的难点,实际某种意义上,有的数字平台起到准政府的作用。比如说电商张三李四,实际上很多保证质量很多问题都是平台要管的,能不能给它一个怎么规制都是需要研究的新问题。

第三,要在监管上、立法上充分研究数字经济带来的一系列特点、一系列特殊东西。比如从法律主体制度来讲,我们过去有公民法人、机关法人、行政法、团体等等,但是未来可能除了自然人之外,数字人就开始出来,特别是元宇宙技术一出来就是数字人了,这个怎么规范?比如说数字财产权和物权是不一样的,它是虚拟的,权利是分散的,怎么界定。还有流动,数据也是要素,生产要素必须流动,流动的规则怎么定?都需要研究。

第四,监管上采取更加审慎包容的态度。数字技术我知道的不多,但是人家跟我说了一句话,这个领域只有第一没有第一,要定垄断、不正当竞争标准怎么定?的确需要适应新技术,比如说还有一些怎么样保证安全可控,它的风险在哪这是需要试验的,比如自动驾驶汽车、无人驾驶汽车,假定现在给无人驾驶电脑智能汽车立一个法、定一个规则是做不到的,查了半天,美国没有,全世界也没有,怎么办呢?现在就要推进沙盒式监管,风险口就是改革的试验。

最后,在立法上既要积极又要审慎。现在数字立法不能说没有,比如说电子商务法、个人征信条例、数据安全法,从监管上安全,但是市场上这块发展还比较慢,所以要系统梳理先行立法基础。第二,我个人反对像写一篇文章加快制定数字经济发展法、促进法,可能采取小切口,看准一个推一个的方式会更好。最后,立法要积极慎重,既要好看又要管用。

法治从立法、司法、守法、执法四个环节来看,我觉得立法现在跟不上;从司法来看,现在也跟不上;执法现在有行政性、运动性的倾向;守法也出问题。法治的这四个环节构成一个法治体系,怎么样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尤其是数字经济?我觉得这是一个大难题,这是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我就说到这里,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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