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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与《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专家研讨会在京举行

来源:金砖智库CBGG    时间:202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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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2日上午,由金砖智库和世界金融论坛主办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与《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专家研讨会在北京金融街召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陈道富,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杨涛,金砖智库和世界金融论坛高级研究员、国开行原行务委员郭濂,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会长杨钢,乐信集团副总裁黄健斌,中核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潘炳超,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秦群,中和农信副总裁白雪梅,国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裁舒威,航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风控总李军,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何融峰等嘉宾现场参加此次内部学术研讨会,微众银行行长李南青、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桂文超以及中国南方航空集团、信也科技等嘉宾和单位向研讨会和主办方提交了意见和建议材料。研讨会由金砖智库主任、世界金融论坛秘书长冯兴科主持。

专家学者和参会嘉宾会前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审读,各位专家学者和嘉宾站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在研讨会上逐一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对有关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金砖智库和世界金融论坛组织此次专家研讨会是落实中央有关重要精神和央行等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要求,以进一步推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要求,为两个征求意见稿征集和总结更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相关行业和决策部门提供整个行业健康合规发展的智力支持。

 

相关背景资料: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要求,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牵头起草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依法依规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责分工,强化地方政府属地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近年来,地方金融业态快速发展,在服务地区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机构内控机制不健全,发展定位产生偏差,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少数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甚至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加大了区域金融风险。2017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取得明显成效。但在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中,因缺乏国家层面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各方对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理解不尽一致,部分机构和活动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也面临监管依据不够充分、执法手段不足等问题。为切实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健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长效机制,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上位法依据,统一监管标准,构建权责清晰、执法有力的地方金融监管框架,确保中央对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各项部署得到落实。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四十条,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原则,将地方各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加强央地协调配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规则,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业务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履行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承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对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维护属地金融稳定。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双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中央和地方的监督管理协作和信息共享。

二是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定义和监管规则。地方金融组织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强调地方金融组织持牌经营,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示,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设立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应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服务本地,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三是赋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建立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视情按程序对地方金融组织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资产转让与资金运用、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风险处置措施。分情形设置处罚标准,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可实施双罚制,对长期多次从事同类金融违法行为可逐次处罚。

四是明确地方对四类机构的监管要求。明确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等四类机构不得开展的业务类型。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要严格准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对不符合批设或备案条件的投资公司以及社会众筹机构提出限期清理要求。四类机构的风险防范、处置和处罚,参照《条例》规定执行。

五是明确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认定、处置原则。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认定和处置。对区域性非法金融活动和全国性重大非法金融活动提出认定和处置安排。

六是设置过渡期安排,确保平稳过渡。对《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条件。已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且需要整改的,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过渡期安排。

三、《条例》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人民银行自2018年6月牵头启动《条例》起草工作以来,多次通过实地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各省(区、市)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部分地方金融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各方一致表示应尽快出台《条例》。《条例》对各方提出的大部分意见已采纳。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型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互联网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相关业务模式发生深刻变化。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制定《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社会生产生活方式正由生产导向转变为需求导向,客户与数据资源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实施垄断的重要凭借。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线上场景和触达客户的优势通过参控股金融机构或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业务,在金融产品营销方面存在一些违规问题,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排斥和限制公平竞争,亟需制定政策制度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行为。

二是制定《办法》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必然要求。从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看,向金融消费者销售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或诱导金融消费者购买和其财务状况、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产品等问题较为突出,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防范和处置相关风险关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必须从金融产品营销这一源头环节加强对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

三是制定《办法》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迫切需要。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不断探索加强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监管,相关行为规范和管理措施散见于互联网贷款、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等领域的监管制度中,目前还缺乏相对系统的、统一的管理制度。另外,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业务,主要是提供金融产品营销和客户个人信用信息两方面服务,新出台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已将个人信用信息服务纳入监管范围,目前需要进一步对网络营销加强监管,完成制度拼图。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聚焦非法金融产品营销、虚假和误导宣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适当性管理缺失、不正当竞争等五方面突出问题,注重发挥各管理部门的工作合力,与现有监管制度有效衔接,从基本原则和资质要求、内容和行为规范、合作行为管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三十四条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提出网络营销的基本原则和业务资质要求。明确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要求金融机构自行开展或委托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禁止通过互联网面向不特定对象营销私募类金融产品。

二是明确营销宣传内容和行为的具体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营销宣传内容应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全面披露金融产品的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时要分区展示各类金融产品,不得进行骚扰性营销和嵌套销售。另外,明确精准营销、直播等新型营销、组合销售的基本行为规范。

三是加强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管理。明确金融机构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业务边界和管理责任划分。要求金融机构作为业务主体承担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管理责任,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建立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营销活动,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同时要加强对入驻金融机构的管理,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不得违规在网站、APP名称和商标中使用金融类字样。

四是提出监管措施,明确违规行为法律责任。明确金融管理、网信、电信主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管职责,以及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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